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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8-10
    2.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教〔2021〕15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教育部
    6. 【法规来源】http://jkw.mof.gov.cn/zhengcefabu/202109/t20210917_3753635.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素质教育,提升校外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基地指教育部命名的,适合中小学生集体前往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的优质资源单位。营地指教育部命名的,能够组织广大中小学生集体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并提供集中食宿、交通等服务的优质资源单位。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引领示范、注重绩效、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标准
    第五条 “十四五”时期,根据全国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地、营地规划布局,每年支持20个新增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新增基地应未获得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支持32个营地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基地不超过150万元/个/年,营地不超过500万元/个/年的基本标准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基地由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推荐,营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教育部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基地、营地的主管部门指和符合基地、营地评选条件的优质资源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对其有直接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申请作为基地的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国情教育、国防科工、自然生态等适宜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的优质教育资源。
    (二)配备有面向中小学生群体的专业讲解、辅导人员。能结合研学实践教育要求,提供针对性、互动性、趣味性强的讲解服务。具备承接中小学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的专业能力,具有适合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课程。
    (三)单位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交通便利,适宜中小学生前往。符合公共场所安全的基本要求,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有针对中小学生群体的特别安全管护措施,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
    (四)财务管理体制明确,内部保障机制健全,产权清晰,运行良好,日常运转经费来源稳定;注重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内部控制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具备项目管理能力。
    (五)能够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为研学实践活动开展提供优惠举措。
    (六)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请作为营地的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教育系统所属的公益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
    (二)有从事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专业队伍;设计规划有不同主题、不同学段、与学校教育内容相衔接的研学实践课程和线路;有中小学生团队接待经验和接待能力。
    (三)研学实践活动教育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周边有若干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或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学生2—5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需求。
    (四)能够至少同时接待1000名以上学生集中食宿。内部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主要通道和重点部位有24小时、无死角的监控系统;有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及消防措施,有能满足多方需求的应急预案。
    (五)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正常运转;运转经费稳定;内部控制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具备项目管理实施能力。
    (六)近三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对已命名的基地、营地运行情况适时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规划,负责组织项目和预算申报工作,确定项目申报、审核、推荐工作规程,建立完善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库,确定年度推荐顺序,待教育部评议核准后组织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推进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营地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未成年人校外教育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并编制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上级要求和校外教育规律,可操作性强。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绩效目标设定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项目预(决)算应当纳入项目实施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负全责。基地、营地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预算安排,综合考虑研学实践活动发展需要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年度用于基地、营地项目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营地开展学生研学实践活动,以及为做好研学实践活动改善教育教学基本条件等方面。
    第十八条 开展学生研学实践活动的资金,可用于研学实践活动期间所发生的学生门票、研学实践耗材(用品)等支出。营地还可用于研学实践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支出。用于支持学生研学实践活动开展的资金,基地不低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总额的80%,营地不低于70%。
    第十九条 改善教育教学基本条件的资金,可用于研学实践活动发生的课程开发、专业队伍培训、精品路线设计等支出。营地还可以用于与学生食宿、安全密切相关的设备设施购置和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项目资金。
    (一)不得用于基本支出、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
    (二)不得向学生直接发放。
    (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得用于超出委托业务范围的购买服务开支。
    (六)不得超标准支付培训、会议、咨询等费用。
    (七)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或支付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八)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九)不得挪用、挤占项目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地、营地、研学实践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同时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每个基地和营地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基地、营地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本行业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校外教育规划,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选取部分基地、营地进行绩效情况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师生家长不满意、发生安全事故、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教基函〔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助学项目包括滋蕙计划、励耕计划和润雨计划。
    (一)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二)励耕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设立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
    (三)润雨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遭遇突发紧急事件的学校或相关单位等。
    第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财政部、教育部委托,负责教育助学项目具体操作,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学校及相关单位实施项目。
    第三章 滋蕙计划
    第八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四)参加高考、高职单招,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滋蕙计划应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中阶段毕业年级学生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于每年5月将资金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部门,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域实行倾斜。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部门并将“滋蕙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表”(附件1)上报基金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各省上报的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部门负责本县(区、市)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凡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附件2)。县级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区、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向受资助学生发放资助款。
    第十六条 相关县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受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级部门,省级部门将学生名单汇总后填写“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附件3)和“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4),于每年10月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基金会。
    第四章 励耕计划
    第十七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特别困难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资助2万-5万元。申请资助教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特别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相关省份教师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助额度与人数分配到省级部门,省级部门根据所在省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资助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级部门,方案可对重点地域实行倾斜。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困难教师的申请工作。凡符合本办法中相关要求的教师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教师本人如实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5)。学校收到教师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报县级部门进行评审。县级部门对学校上报的教师材料评审后,必须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部门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表”(附件6)和“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表”(附件7),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省级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对县级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附件8)和“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附件9),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基金会终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助困难教师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并将核定资助金额反馈省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确定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核拨至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按核定的资助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受资助教师发放资助款。
    第五章 润雨计划
    第二十三条 润雨计划的资助对象为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的学校或相关单位等。在同等困难条件下,润雨计划将优先考虑处于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学校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润雨计划的具体资助范围为:因存在安全隐患,为防止发生灾害性事故,需对消除安全隐患风险予以资助的;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传染性疾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需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开展师生救助、慰问及心理疏导等工作予以资金补贴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相关学校房屋建筑受损,需要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特殊困难需对农村学校完善食堂、厕所、运动场所等附属设施,购置课桌椅、餐厨设备、热水器等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农村学校师资不足、教学水平不高,需对采购教育信息化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北方地区、高寒山区天气寒冷,需对取暖设施改造予以补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实施一次性紧急救助的,视当年情况安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润雨计划资助单位时,应当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项目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资助内容、申请资助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情况紧急时,基金会可直接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落实资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对润雨计划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评审。基金会将与最终评审通过的学校、相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资助的学校和相关单位,资助款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由基金会一次或多次直接拨付到学校或相关单位。特殊情况下,可由基金会先行拨款,之后再补签协议。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实施教育助学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六)不得用于补充地方财政;
    (七)不得列为捐赠收入;
    (八)不得用于抵扣税费、缴纳罚款等;
    (九)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十)不得超标准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
    第三十条 基金会和相关县级部门、学校或单位均要对教育助学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滋蕙计划和励耕计划资金应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润雨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相关县级部门、学校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区、市)或学校教育助学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开展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相关县级部门及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资料,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七章 宣传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教育助学项目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教育助学项目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滋蕙计划、励耕计划、润雨计划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教育助学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一)相关单位是否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况;
    (二)相关单位是否将资助款及时发放给真正应该受资助的教师、学生;
    (三)相关单位具体操作程序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四)相关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四十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项目或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或地区,核减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的,改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适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基金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县级部门、学校、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同时废止。

    附:1. 滋蕙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表
    2. 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
    3. 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
    4. 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5.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
    6.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表
    7.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表
    8.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
    9.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



    附件3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
    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集中培训、送培下乡等多种方式,对新疆、西藏、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云南等省份的有关民族地区农村(乡村、镇区、镇乡结合地区)幼儿园教师,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加快推进幼儿学会普通话工作。
    第三条 项目分批推进,逐步覆盖上述地区农村幼儿园。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相关省份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幼儿园教师数分配当年培训对象名额,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核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预算确定具体项目预算。
    第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州、地区)和县遴选推荐培训对象,培训对象的遴选推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未被现有“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类似培训计划有效覆盖;
    (二)名额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推荐,教育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根据如下遴选标准择优评定:
    (一)优先考虑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及在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等方面有基础、有经验、有成果的单位;
    (二)专家团队涵盖语言教学、学前教育、教育培训管理等领域,培训经验丰富、结构合理;
    (三)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等任务,培训成果突出,社会效益良好;
    (四)培训方案在课程师资、培训模式、规范管理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实际。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使用项目资金时,应当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以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和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规划)的责任主体。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教育部要求和幼儿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规律,可操作性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民族地区幼儿普通话教育发展现状、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当年工作需要以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培训费标准不得超过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规范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
    (一)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等人员支出,以及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二)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
    (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的培训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并标注或悬挂统一的童语同音计划标志。
    第十八条 教育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每个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教育部。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检查。对于项目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完善内控制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审计、纪检和社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开展线上线下就业能力培训,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 项目主要面向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注重绩效、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教育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教育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进行监督评价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就业中心)负责线上线下培训课程设计开发和线上就业能力培训(以下简称线上培训)的实施。
    第八条 教育部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并予以授牌。培训基地主要负责线下就业能力培训(以下简称线下培训)的实施。
    第九条 申请作为培训基地的单位,须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原则上应获评过“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或“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
    (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拥有充足的线下培训场所;
    (四)在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方面具有一支相对稳定、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师资队伍;
    (五)能为参训毕业生提供必要的食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核减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支出绩效不突出、管理不规范、参训毕业生不满意、信息披露失真以及年度预算执行缓慢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项目资金的,改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适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摘牌。
    (一)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能完成本年度任务的;
    (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存在信息披露失真情形的;
    (四)有重大违规行为的;
    (五)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应摘牌情形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育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项目预算,遴选和管理培训基地,分配各省线下培训参训毕业生名额和各培训基地培训毕业生名额。
    第十一条 全国就业中心组织专家团队,研究设计培训课程,开展师资队伍培训,管理线上培训,开发线上课程培训平台,整合已有课程资源,丰富线上培训课程体系。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线上线下培训工作,推荐本地区培训基地并管理考核培训基地,根据教育部分配的名额,确定本省各高校线下培训参训学生;动员各高校加强项目宣传力度,组织本地区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可结合实际,适当吸纳部分其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与培训。
    第十三条 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制定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并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规划)。实施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可操作性强。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绩效目标设定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的法定代表人是项目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核定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要坚持公益性、实践性、有效性原则,线上培训要确保培训覆盖面和效果,线下培训要确保培训进度和质量,提升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保证线上线下培训质量,提升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具体包括:研发更新线下课程、研发更新与购买线上课程、线上培训平台建设运营维护、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活动和实践活动等。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人数、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预算安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九条 全国就业中心通过委托专家研发与更新课程、购买已有课程等方式完成线上线下课程体系建设,委托与购买相关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每年各培训基地的培训任务,按每人每天培训经费165元,培训时间为5天的标准,为各培训基地拨付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均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核定的范围和预算使用项目资金。
    (一)不得用于基本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
    (二)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不得用于超出业务范围的购买服务开支;
    (五)不得超标准支付培训、会议、咨询等费用;
    (六)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
    (七)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八)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九)不得利用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凡使用项目资金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末未列支的项目资金,须按照国家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培训基地、网络培训平台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全国就业中心和每个培训基地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应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工作总结,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培训基地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检查。
    第三十条 全国就业中心和培训基地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全国就业中心、培训基地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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