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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8-25
    2. 【标题】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ytrd.gov.cn/art/2021/8/26/art_5394_1135197.html

    7. 【法规全文】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1年8月25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我市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法治鹰潭建设,提高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增强法治思维

    1.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地位。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地方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2.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作用。设区的市立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将我市地方性法规融入市域法治体系。全市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将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纳入监察,切实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严格实施。

    二、建立长效实施机制

    4.明确法规实施工作的原则。遵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司法适用、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5.建立各司其职的长效机制。市、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适用,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普法、执法、司法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监察职责。

    6.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全市人大机关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研究解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三、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7.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区(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做到“谁执法、谁普法”。

    8.加强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市、区(市)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法律知识任前考试内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9.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使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宣传力度。落实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宣传职责,履行好法制宣传的义务。

    四、严格推进法规实施

    10.做好法规实施准备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公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法规条文的规定要求,组织做好相应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法规顺利实施。

    11.制定法规实施方案。在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者实施办法,细化实施的责任单位、任务清单和工作要求,具体负责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落实。

    12.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授权,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出台,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台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出台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13.推行考核评价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加强执法考评,促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14.依法落实监察职责。地方性法规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规实施工作的监察职责。

    15.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涉及有关具体司法案件时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依据。对在审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条文需要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不断强化执法监督

    16.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17.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检查、监督,将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性法规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监督计划,组织有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并向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18.加强跟踪督办工作。市、区(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后的审议意见印发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并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未得到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

    19.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三年,或者施行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法规条文的适当性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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