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魏杰辞职请求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魏杰辞职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魏杰辞职请求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魏杰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魏杰提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芜湖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魏杰的辞职请求。其中,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