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