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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7-27
    2. 【标题】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lnrd.gov.cn/contents/284/59161.html

    7. 【法规全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重新确定鞍山市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铁西区208名,立山区238名,千山区162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重新确定鞍山市铁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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