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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1. 【颁布时间】2021-7-26
    2. 【标题】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lnrd.gov.cn/contents/284/59218.html

    7. 【法规全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21年7月26日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议案》后,于7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契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该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授权规定,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方案(草案)》统筹考虑我省财税收入实际、基本民生保障、区域税率平衡等因素,对我省现行契税税率实行总体平移,即我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有利于税制平稳过渡,保持税负总体稳定。《方案(草案)》所确定的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符合《契税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省各级财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理念,完善税收保障机制,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契税法》贯彻落实。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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