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废止《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