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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6-8
    2. 【标题】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农〔2021〕5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6. 【法规来源】http://nys.mof.gov.cn/czpjZhengCeFaBu_2_2/202106/t20210623_3723005.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5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精神,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8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欠发达革命老区,是指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结合实际在革命老区县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对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行补助。示范区应当是革命老区县中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乡村全面振兴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乡镇或集中连片的若干行政村。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实施示范区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等。省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可依据示范区建设实际需要,确定资金使用具体范围。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项目不应重复支持。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示范区个数继续实行定额测算分配。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乡村振兴任务需要,财政部统筹确定年度资金总额,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确定年度分省示范区个数和补助规模。
    第六条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省级乡村振兴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示范区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并联合省级乡村振兴部门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向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报送。财政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评判并按程序规范确定当年支持的示范区,并将示范区建设、绩效管理等情况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示范区的依据。财政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每年将示范区建设情况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二)国家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相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统筹研究后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三)省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要求做好资金测算分配和绩效目标下达工作,并督促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县级主体责任。
    (四)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资金项目的具体使用管理和日常绩效管理。国家乡村振兴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财政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适时对示范区建设情况组织抽查。
    第七条各省要建立完善示范区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实施项目。各省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资金整合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结构、示范区实施的具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区、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各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21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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