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1-4-14
    2. 【标题】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106/t20210624_428579.html

    7. 【法规全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有关考试考务费事项的通知》,结合考试工作实际,现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缴中央财政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成本测算和当前物价水平,结合考试的组织实施方式,考试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科目进行、客观题科目和主观题科目各一卷、两卷考试均为纸笔考试等因素,从2021年起,司法部向广东省司法厅收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具体标准为:每个考生按客观题科目25元、主观题科目30元收取,合计每人55元。按考试实际报名交费人数核算,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合理核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

      广东省司法厅要认真做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商请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考试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试成本等因素,按照国家考试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费标准上限内合理核定,确保最大限度减轻考生负担,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考试费标准在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司法部备案,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三、考务费、考试费支出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经费指司法部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按规定承担的组织管理考试费、考务费、考试场地租赁费、防疫费用等,具体为:组织管理考试费包括报名组织费、报名宣传费、法律知识培训费、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培训费、监考费、督考费、接送试卷费、审核费等;考务费包括命题费、大纲编印费、题库案例库建设费、试卷印刷费、邮运费、考务资料印刷费、考务用品购置费、评卷费、软件服务费和信息服务费、保密室建设与维护费、试卷保密值守劳务费、考试专用车辆运行费等;考试场地租赁费包括考试场地租赁费用、考试场地布置费,考场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等;防疫费用包括防疫物资费、聘请医护人员费等;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信息化运行维护费。

      四、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考务(试)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考务费按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经费要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做到合理安排、规范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

      鉴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收费工作政策性强,请广东省司法厅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严谨细致工作,确保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平稳顺利举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4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