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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20-12-29
    2. 【标题】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令2020年第20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25443&tn=6

    7. 【法规全文】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



    市长

    2020年12月29日


    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芯谷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功能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芯谷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 
     双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功能区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功能区加快建设发展。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功能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功能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能源利用、危废物处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地下空间等市政设施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等发展载体建设,统筹各类专业楼宇、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建设,指导推进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住房等建设; 
     (四)负责承办土地开发、规划建设、项目促建等工作; 
     (五)负责制定功能区产业招商目录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功能区政务服务、人才服务、创新创业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七)负责功能区内企业和产业项目服务工作,建立重大项目落地促建协调服务机制,协调处理功能区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 
     (八)负责推进功能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九)承担双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双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 
     功能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由发展服务局配合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功能区与周边区域的规划统筹协调工作。功能区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功能区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功能区发展产生影响的,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发展服务局意见。 
     第七条(土地利用) 
     功能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双流区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  
    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整理工作由发展服务局负责。土地整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功能区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发展服务局配合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可以依法将功能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  
    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 
     功能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功能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 
     发展服务局应当在功能区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双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功能区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功能区开发、建设和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双流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等业务,并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发展服务局应当统筹协调功能区内供水、能源、互联网、通讯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等公共服务产品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产业政策) 
     功能区应当高效配置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资源,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核技术、空天技术等为主导产业方向。 
     除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功能区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 
     功能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功能区开展合作,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转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鼓励在功能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双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功能区应当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建设专业化管理队伍、行业领军人才队伍、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实用技能人才队伍。 
     功能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双流区人民政府推动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有关政策在功能区内实施。 
     双流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支持功能区建设发展方案,报双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功能区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降低财政投入比例,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双流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对功能区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功能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双流区委、双流区人民政府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功能区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双流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双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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