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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21-4-2
    2. 【标题】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令2021年第2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27775&tn=6

    7. 【法规全文】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3月30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4月2日


    成都未来科技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未来科技城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未来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的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科技城的具体范围由科技城规划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
    成都未来科技城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科技城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服务局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管理。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科技城的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技城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事务。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在科技城内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税务和统计管理。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与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协商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科技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科技城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科技城建设发展。
    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
    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承办科技城发展战略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科技城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编制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等,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科技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组织科技城开发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重大项目落地促建协调服务机制,统筹做好科技城内企业和产业项目导入和促建等工作;
    (五)负责科技城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六)负责科技城政务服务、人才服务、创新创业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七)负责科技城院校企地合作、人才引进、人才队伍、人才安居、人才载体建设工作;
    (八)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在科技城履行各自职责;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规划管理)
    科技城内的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由发展服务局配合成都高新区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科技城的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有关上位规划并与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相衔接。
    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科技城内的用地,或者可能对科技城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发展服务局意见。跨区域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成都东部新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第七条(土地利用)
    科技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科技城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
    科技城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成都东部新区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统筹保障。
    科技城内的用地报征和土地供应具体工作由发展服务局配合成都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办理。用地报征和土地供应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科技城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发展服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对符合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条件的,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将科技城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
    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
    科技城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
    科技城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科技城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
    第十条(政务服务)
    发展服务局应当在科技城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科技城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支持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城运营)
    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科技城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科技城开发、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产业政策)
    除享受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科技城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双创发展政策)
    科技城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鼓励战略性新兴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在科技城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
    鼓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城开展合作,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产业技术转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鼓励在科技城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检疫检验、检测鉴定、人力资源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安全环保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有关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人才政策)
    科技城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就医、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其他支持政策)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有关政策在科技城内实施。成都高新区应当统筹用好市级相关支持政策,加大投入支持科技城建设发展。
    第十七条(先行先试)
    鼓励在科技城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机制等方面,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探索多元经费投入机制,发展服务局的经费来源可以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发展服务局的局长、副局长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发展服务局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按有关规定确定。发展服务局可以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工作部门数量、管理层人员数量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内设工作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
    对科技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二十条(咨询机构)
    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科技城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
    发展服务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服务局应当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制)
    发展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各类监督。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成都高新区党工委、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定期报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要环节,涉及科技城的重大决策应当按规定请示报告。
    发展服务局应当向成都高新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机构代码)
    发展服务局由有关机关依法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商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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