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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5-28
    2. 【标题】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cspc.gov.cn/tzgg/202105/t20210528_39695.html

    7. 【法规全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四款“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修改为“多民族居住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调解协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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