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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2-4
    2. 【标题】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0年第19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shantou.gov.cn/gkmlpt/content/1/1850/post_1850789.html#45

    7. 【法规全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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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4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二、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予以修改。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1、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局”;“政务信息”修改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众网》”修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

      2、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项修改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4、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修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5、第八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社会发展规划”。

      7、删去第十三条。

      8、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9、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第二款中的“市物价局”修改为“市价格管理部门”。

      10、删去第二十条。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修正)

      1、将第一点修改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删去第四点中的“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府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的公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市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刊登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由制定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部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具体成本价格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2014年1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八、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

      (二)车辆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

      (九)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九、韩江流域、榕江流域、练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十、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一、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十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三、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四、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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