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孙新淼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孙新淼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孙新淼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孙新淼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4月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孙新淼、刘红梅、朱华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决定,接受孙新淼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刘红梅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朱华同志辞去咸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孙新淼等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