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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0-12-28
    2. 【标题】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0年第4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iaocheng.gov.cn/zfxxgk/channel_20191122174826155699/channel_20191122174826399149/channel_20191122174826254765/202101/t20210118_5014273.html

    7. 【法规全文】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政府令40号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长萍

    2020年12月28日

    聊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公园、集贸市场、机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厕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承担的公厕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公厕:

      (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主次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

      (三)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

      (五)其他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鼓励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第八条公厕应当修建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厕应当实现水冲化;

      (二)采用节水、节电、除臭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和设备;

      (三)公厕的配套设施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

      (四)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五)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六)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放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厕,不符合公厕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十条公厕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确保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明示开放时间、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厕导向牌,方便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二条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可以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厕,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厕。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同时配套建设公厕的,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责任主体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对配建公厕进行质量验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核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配建公厕是否达到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广场设置的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加油站、加气站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大中型商场(店)、各类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展览馆、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项中的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其责任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公厕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有保洁管理制度;

      (二)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三)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四)采光、通风良好;

      (五)保持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六)公厕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及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积存粪便,化粪池无满溢,墙壁和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

      提倡公厕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有条件的公厕可以设置自动售货设备等便民设施。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公厕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厕应当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厕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杂物、搭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厕在规定开放时间随意停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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