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0-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199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司保函〔1990〕86号对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争议案判决的意见函收悉。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研究。现将研究结论通知你公司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
    天津第一航务工程局在投保时虽不是“拖轮三号”的所有人,但是合法占有人,在该船上有可保利益,符合《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有效。
    二、关于免赔权。
    根据《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有义务主动了解有关主要危险的情况。投保人对有关情况未作任何虚假陈述,并邀请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你公司也曾书面指示天津人保到现场勘验,但天津人保未派人去现场。故保险人无根据指责投保人申报不实,不能行使免赔权。
    三、关于适拖证书的效力。
    中国船检局验船师二人到现场履行职责,后签发了“拖轮三号”的“临时入级证书”和“适拖证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船舶检验局章程》的规定,中国船检局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签发的有关证书在法律上被认为有效。法律上适拖应被推认为事实上适拖。
    四、关于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拖轮三号”机舱进水系因有关加固措施不能抵御较大风浪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对此投保人既不可预知也无任何过错,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并无不当。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