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孙辙同志代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孙辙同志代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孙辙同志代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孙辙同志代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1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孙辙同志代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