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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1-3-2
    2. 【标题】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cfrd.gov.cn/news/html/158/?1765.html

    7. 【法规全文】

     

    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潘永如院长所作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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