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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保护实施禁牧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1-3
    2. 【标题】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保护实施禁牧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xzpc.gov.cn/contents/6/4050.html

    7. 【法规全文】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保护实施禁牧的决定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保护实施禁牧的决定

    山西省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保护实施禁牧的决定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黄河流域忻州段生态保护实施禁牧的决定


    (2020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促进忻州高质量转型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黄河流域忻州段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忻州段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制定政策措施,促进黄河流域各地区、各领域协调、均衡发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禁牧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黄河流域禁牧相关工作。

    三、黄河流域忻州段县人民政府是黄河流域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所辖区域内禁牧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牧的具体工作并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和黄河流域忻州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禁牧资金。

    五、黄河流域忻州段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禁牧区,禁止放牧:

    (一)新造林地;

    (二)未成林地;

    (三)幼林地;

    (四)封山育林区;

    (五)生态脆弱区的草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休牧、轮牧办法。黄河流域忻州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轮牧的实施意见。

    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禁牧、休牧、轮牧区并予以公告。

    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设置必要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六、市、县、乡人民政府应推动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开展舍饲圈养,发展集约化、规模化养殖产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黄河流域忻州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活动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贯彻落实。

    九、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在轮牧区超载放牧的,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及损坏界庄、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流域禁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所称黄河流域忻州段,范围包括: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

    十二、本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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