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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0-30
    2. 【标题】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shizuishan.gov.cn/qwfb/533348.htm

    7. 【法规全文】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和规范全市检察建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和行业工作实际,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查核实,规范办案程序。检察建议书要内容明确、要求具体,释法说理充分、文书制作规范,操作性强。

    四、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报请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五、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及证据材料,不得拖延或阻碍检察案件的调查。

    六、检察建议书以书面送达为主,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现场宣告送达应当协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

    七、被建议单位办理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应当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研究制定办理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并按照检察建议书载明的回复期限,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期限完成办理任务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八、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被建议单位书面告知。

    九、对所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书,应当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十、对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回复或者经催办后仍拒不回复、指出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督促整改;

      (二)造成不良后果的,检察机关可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三)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四)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一、检察机关要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能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

    (一)制发检察建议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应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检察建议发出前,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

    (三)检察建议发出后,要跟踪督办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要将检察建议的质效纳入案件评查和检察官履职绩效考核内容。

    十二、市、县(区)应当将其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纳入依法治市考核。检察机关应当按年度向依法治市考核主管单位提供相关部门、单位办理检察建议的相关情况。

      十三、市、县(区)检察机关要建立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制度;作出的检察建议书要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备案。

    十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建议专项工作情况报告、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办理检察建议。

    十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将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部门负责人评议内容。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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