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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2-10
    2. 【标题】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lnsrd.gov.cn/Article.aspx?PID=33&CID=4765

    7. 【法规全文】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020年12月1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有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根据宪法、监督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落实“十四五”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二、加大普法力度,努力为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加大对典型行政审判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在重大、典型行政案件庭审中,可以适时邀请有关机关负责人和各界代表旁听,利用网络、媒体开设“法制宣传”栏目,争取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增强普法效果。

    三、增强责任担当,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率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信力。

    在行政审判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委托熟悉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他人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必须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要认真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要求,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机制。

    四、严格案件执行,切实解决行政审判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实质性地推进应诉案件问题有效解决,切实保障行政诉讼法律的全面实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改进改正工作中的不足或出现的失误、错误,尊重法院登记立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严格履行案件送达程序,重视出庭应诉答辩举证,认真研究落实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要每年选择若干件典型案件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通过典型警示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克服不作为、乱作为和渎职、失职及侵权行为。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报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建立完善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建立完善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听取本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报告,开展行政审判调研和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情况的督查。市县(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案件公开公正、依法审判。人民法院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通报行政案件审判结果等情况。

    建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市县(区)人民法院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调处、应诉联络,加强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双向联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诉讼,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行政审判案件的司法协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与负责审理陇南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审判一审案件的相关市(州)人民法院协商,探索建立与负责审理我市异地行政审判一审案件的相关市(州)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建立市内人民法院之间异地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协作机制,定期通报行政审判结果,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全面交流合作,促进矛盾多元化解,不断提高协同办案的工作质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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