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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2-9
    2. 【标题】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nzrd.gov.cn/a/article/518.html

    7. 【法规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和党中央、省州委决策部署,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全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聚全州之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甘南州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全州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防控至关重要,全州上下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全面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决策,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坚决防止疫情蔓延。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建立健全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防控网络,发挥“一网统管”作用,形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相关市(州)、县(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医疗工作力量,着力提高病例监测水平和诊疗水平,严格执行病例筛查流程和审核流程,积极提高科学防控和救治能力。要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文关怀,特别对疫病患者或采取隔离措施的疑似患者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失能老人等,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好生活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州、县市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落实“网格化+十户联防”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不出门、不聚集等刚性要求,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监管、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自治州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宗教场所和个人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自治州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宗教场所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航空、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服务区等场所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不得聚集,婚丧喜事一律从简;严格禁止猎捕、销售野生动物;不得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恶意抢购;不得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得造谣惑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义务。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向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出具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商务、应急管理、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对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后,城乡居民遇有孕产妇送医、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以及生活基本保障困难等,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援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六、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陇政钉”等网络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相关业务。
    七、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充分报道防控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感人事迹,加强舆论引导,讲好抗击疫情故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众志成城、攻坚克难、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九、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社会秩序,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认真落实“菜蓝子”县市长负责制,加强蔬菜等副食品生活物资调配和市场供应,保证粮食、蔬菜、肉蛋奶、煤电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有保障,努力保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经济社会安定有序。
    十、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全力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十一、全州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监督监察,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压力传导,落实岗位责任,坚决反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不力的,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责任缺失、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全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十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州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十四、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和其他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和鼓励,用激励措施调动一线人员开展工作。
    十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支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党中央和省州委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当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反映、汇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努力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维护社会稳定主战场服务群众、发挥作用。
    十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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