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1. 【颁布时间】2020-12-31
    2. 【标题】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srd.gov.cn/info/1026/8587.htm

    7. 【法规全文】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会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决定

    2020年12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成眉同城化发展要求,按照规划同标、保护同质的原则,共同保护三岔湖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成都市三岔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结合三岔湖眉山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落实主体责任。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三岔湖眉山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保护区域水环境的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

    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管委会开展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居(村)民制订、修改居(村)民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区域水环境保护。

    三岔湖眉山区域指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三岔湖水库及集雨区范围。

    二、实施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市、县、镇三级河(湖)长体系,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围绕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监督指导。在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域、岸线管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使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指导监督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林木管理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交通运输、市文广旅、市供销社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域水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责任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区域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加强全民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域水质状况,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五、科学编制规划。管委会应加强与成都市的工作协调,编制区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规划应当以眉山市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并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眉山东部新城国土空间规划、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总体规划和东部新城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各类规划相关内容有效衔接,体现三岔湖水资源的生态保护和高效利用。区域相关规划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内容,应当征求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六、实施分类管控。为依法强化临水资源和岸线资源保护,精准治污,科学管控,区域内分别划分绿化控制带、外围控制区。绿化控制带沿湖岸线划定;外围控制区为绿化控制带以外的集雨区域,包括湿地、林地等。绿化控制带、外围控制区界限由管委会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七、严格环境准入。管委会应当以区域生态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为基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管理。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除重大功能性项目外,公共公益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化控制带总面积5%。禁止在区域内新建、扩建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项目。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已建和在建项目,应当通过整改、搬迁、取缔、补偿退出等方式依法逐步处理。

    八、严控排污入湖。区域内禁止新设入湖排污口,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沿湖截污等工程措施。已经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检测信息。入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九、突出污水治理。区域内应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城镇和20户以上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配套建设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出水水质。

    十、防治面源污染。在外围控制区内加强对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的指导,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鼓励施用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绿色生产物资,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养殖业和种植业有机结合,防止造成新的水污染。

    十一、规范养殖管理。制定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在适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倡导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循环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养殖。

    十二、加强生态治理。在绿化控制带内,采取保护现有树木植被、实施补植补造等措施,保护沿岸生态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在绿化控制带从事挖掘采集野生植物、放牧、开垦、倾倒废弃物、露营、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植被、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外围控制区内,可通过封育保护、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丰富生物多样性。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在对水质影响较低的地区从事渔业活动要严格遵守限制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开展区域生态修复、动植物湿地保护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十三、严格督导考核。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导考核,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区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十四、开展成眉合作。管委会要与成都市有关单位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机制,强化联防联治、上下游协同治理,协调推进三岔湖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适时开展协同保护、联合执法等工作,实现流域共治,治理成果共享。

    市人大常委会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联合监督机制、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水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水环境保护工作。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