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大常委会
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贵港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举产生并在我市工作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市五届政协委员;
(四)列席市政协五届六次会议的自治区十二届政协委员;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市委副秘书长;
(九)市政府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十一)市直机关、单位、团体主要负责人,中直、区直驻贵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有关高校负责人;
(十三)老干部代表;
(十四)其他。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