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0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0年11月26日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适应新时代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新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法治湘潭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1.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湘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依法全面加强四大检察职能
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未成年人检察等办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通过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着力防范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刑事审判中定罪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推动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全覆盖,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完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强制医疗等执行场所的巡回检察制度,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交付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3.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民法典实施,持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畅通受理公民、其他组织的申诉渠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依法开展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枉法仲裁等行为监督,探索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加强对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行为监督,促进解决执行难。
4.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充分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推动行政审判公正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民法典与行政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有效衔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审判违法、行政裁判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行为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减少潜在之诉,推动诉源治理。
5.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运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案件办理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督促纠正;民事公益诉讼中,相关公益组织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通过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积极支持相关公益组织依法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推动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组织的协同共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新范围新领域拓展、惩罚性赔偿机制建设以及评估鉴定类证据指引等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内部协作,完善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线索移送机制,继续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
6.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把依法保障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合法权益和执业权利置于法律监督工作之中。对受理的申诉、控告、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促进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推动律师等在法治湘潭建设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依法查办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规范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依法查处和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落实鼓励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有效破解刑事案件牵连产权保护中的刑民交叉、刑民衔接等难题,建立健全在办案中预先防控风险、同步追责挽损、及时纠正冤错的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职责。
7.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持续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官业绩考评等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的配合制约;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检察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强检能力,深化检务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落实检察文书说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对符合听证规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听证,推进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检察宣传应当提升工作质效,在运用好传统宣传方式同时,加强与新媒体融合,推出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公众需求的检察宣传;继续推动检察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提升检察工作认同度。
三、依法构建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
8.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以及需要调阅、借阅全部案卷材料和其他相关工作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共同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推广和应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依法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应当纠正;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探索采取在立案、执行受理环节发送“申请监督权利告知卡”等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联系沟通,对诉讼监督中的相关问题,形成统一意见,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意见或检察建议,并书面反馈结果;健全完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机制;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派驻检察等工作。
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互联互通、在线监督;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工作,支持巡回检察改革,依法办理落实巡回检察所反馈的问题和意见。
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员组织、装备设施、业务经费保障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衔接机制,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持,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条件。
10.监察委员会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完善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纪和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
11.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保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拓展法律监督工作广度和深度,不断创新法律监督方式,引导、规范、促进、监督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正确履职。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证据,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被监督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支持与监督
1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必要时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和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正确履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应当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法律监督工作,并按年度将重要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备案,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汇总后报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