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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2-29
    2. 【标题】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ezerd.gov.cn/view.asp?id=11049&classid=2

    7. 【法规全文】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大常委会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12月29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切实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公益保护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和高水平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的职能作用。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效果为导向,积极稳妥办理教育、就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利保护、扶贫、国防军事等新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进入被调查单位现场检查,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业问题的意见;

    (五)勘验物证、现场,进行取样、快速检测;

    (六)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妨碍调查核实的,依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并建议被调查机关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问责;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做出处理;

    (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紧急情况下可按照规定使用警械、戒具,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出警配合,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刚性。全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诉前检察建议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公开宣告等方式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由于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说明情况,并制定分阶段整改措施,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进督促,对于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逾期不回复或虽回复但仍怠于履行职责、非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和监督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适时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监督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督事项。

    六、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力度。人民政府要将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建立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以数字化治理为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管理等手段,提高府检信息共享,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带动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的信息化建设。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专业支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共同构建全域美丽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检察机关要支持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依法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七、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以向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八、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公益保护司法合力。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中难以鉴定或不宜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认定。对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移交执行,灵活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多元化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审判机关审理涉及公益诉讼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及时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生效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公益诉讼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九、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积极协助收集、固定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协助鉴定评估。

    十、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严重侵害危险的重点执法领域,适时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探索建立市域治理制度机制,加强源头防控和事中治理。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鉴定行为,全面落实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协会等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十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经费保障。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装备建设,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调查核实、鉴定评估、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技术帮助。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实行专账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修复或赔偿。

    十二、共同构建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宣传文化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益诉讼内容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依托普法宣传平台做好普法教育。倡导、鼓励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参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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