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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11-18
    2. 【标题】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cwh.qingdao.gov.cn/n8146584/n31031327/n31031349/201119095127753551.html

    7. 【法规全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新形势下全市经济工作的监督,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宪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经济工作履行监督职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涉及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中的重要经济事项。

      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听取审议市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和质询等方式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结果报告。

      三、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对全市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或者听取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前,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市政府应当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的纲要草案和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换届时为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对年度计划草案和报告的审查重点是: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当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主要目标和指标要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主要措施要与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对五年规划、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和报告的审查重点是:指导思想要符合党和国家新时期新阶段的发展理念及国家、省重大方针政策;发展目标和主要指标要符合本市的客观实际,充分体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点和趋势,具备前瞻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要注重与国家规划、省规划和本市上一阶段五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相衔接,体现连续性、系统性和整体性;主要措施要积极可行,充分保障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实现。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情况开展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重点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计划主要指标的执行情况;各项经济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计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于五年规划第三年的第三季度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审查重点是: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规划主要目标的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规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其他重要事项。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的提请,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五年规划纲要调整的提请,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相关调整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八、在五年规划第五年的第四季度,市政府应当将本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完成情况及下一阶段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涉及对本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增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经济发展规划事项;有关经济体制、财政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外的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或重大经济决策,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开展视察或其他方式的监督。监督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十、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决定所列事项的审议意见及重点交办事项,市政府应当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办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做好跟踪监督。

      根据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同一事项再次进行审议。

      对其中的重点交办事项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十一、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包括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在内的统计月报、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资料。建立经济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对我市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跟踪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说明,并派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结果,对其重要经济事项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工作评议结果等,及时报市委,并反馈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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