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2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将5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将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自身需要承接的事项。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使用上级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避免因事项调整影响相关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的监督,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履行委托程序,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认真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采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