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20年11月30日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抚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月中旬在抚州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抚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查抚州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抚州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抚州市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抚州市2021年预算草案;审议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如需调整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