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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2-2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3. 【发文号】法〔2020〕3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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