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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2-9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3. 【发文号】税总办函〔2020〕24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9893/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20〕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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