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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1-19
    2. 【标题】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3. 【发文号】财会〔2020〕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02_3632177.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0〕17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P020201202589455596791.pdf
      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P020201202589456202354.pdf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P020201202589456474039.pdf


       财政部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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