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关于接受许瓯等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20年10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许瓯、陈祖明、吴光福、何莉平本人提出的辞职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许瓯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接受陈祖明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接受吴光福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接受何莉平辞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