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风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文明健康、绿色节约、政府主导、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引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对餐饮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办理,反对餐饮浪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行业指导,将反对餐饮浪费内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引导餐饮经营者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餐饮经营者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
四、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鼓励餐饮经营者和食堂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的理念和风尚。
六、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节约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开展专题教育和体验活动。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反对餐饮浪费教育工作力度,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加强食堂管理,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表现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和食堂评价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强化对供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应当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学生参与“光盘行动”。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宣传、引导、监督活动。
七、各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对音视频信息的管理,制止播发铺张浪费等方面的负面报道,禁止制作、传输、传播奢侈浪费音视频,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
八、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机关食堂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范围。
九、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落实各项节约措施,以公务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在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十、各单位食堂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按需供餐、用餐预订制度,做到按照用餐人数采买、加工制作、配餐。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十一、鼓励家庭自觉践行勤俭持家、厉行节约理念,提倡按照人数合理安排餐饮,根据实际需要采买食品。树立良好家风,培育家庭成员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意识,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把节俭节约融入日常生活各方面。
十二、鼓励餐饮经营者实行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定餐。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给予奖励。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反对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开展节约服务专门培训,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主动提供餐后“打包”服务。不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以及外卖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责任,在外卖包装和餐盒显著位置印刷或张贴节约用餐提示标语。
十三、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典型,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发挥测评考评和先进典型的引导引领作用,倡树文明新风。
十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舆论监督,对餐饮浪费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十五、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