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于昌明同志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于昌明同志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山西省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于昌明同志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于昌明同志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0年9月1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于昌明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