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峰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