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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9-24
    2. 【标题】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tjrd.gov.cn/xwzx/system/2020/09/27/030018027.shtml

    7. 【法规全文】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峰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峰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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