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日喀则市、昌都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日喀则市、昌都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日喀则市、昌都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日喀则市、昌都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日喀则市、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调整如下:
一、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72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二、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68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