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出缺或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职务时,由居民会议及时补选。
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推选,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