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73 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0年7月1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