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