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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6-24
    2. 【标题】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ahhbrd.gov.cn/content/detail/5ef841a945cb82cc1a000000.html

    7. 【法规全文】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市实践,加强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1.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法治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创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市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市委汇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监察助力、检察主办、法院主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促进工作顺利开展,为加快我市高质量转型崛起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3.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国家尊严和民族情感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诉前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4.全市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依据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5.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适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新要求,贯彻落实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机制。市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坚持检察长负责制,重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县、区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市检察院汇报。
    6.全市检察机关应当牵头组织同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公益诉讼工作站,形成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协调解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7.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淮海经济区等相邻区域检察机关的交流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跨区域协作等制度,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8.市检察院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实行专账管理,依法用于公益赔偿和公益修复。
    三、注重沟通协作,形成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整体合力
    9.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将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行政机关关于检察建议办理、出庭应诉、审理结果、判决执行等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10.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做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出庭应诉、专家证人与鉴定人出庭、判决执行等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持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书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督促履行。
    11.全市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对方派员参与。
    12.全市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依法解决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判程序、证据规则、保全措施、责任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判,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13.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建立数据联通、实时共享机制,配合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14.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核实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四、加强监督支持,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15.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管理,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办案流程,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16.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运行等情况,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调研或者视察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相关监督活动,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对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或形成意见建议。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17.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参加“江淮普法行”等活动,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全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保护公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18.全市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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