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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6-17
    2. 【标题】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enda.hefei.gov.cn/lzzd/jyjd/14604781.html

    7. 【法规全文】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2020年6月1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有效发挥工作整体合力,促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执行联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单位的通力协作,推动执行难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联动工作,督促执行联动单位依法做好执行联动工作,推动将执行联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三、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税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以及银行、证券、通信运营等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协助送达、提供信息、查找当事人、查控财产、督促履行等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执行联动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协助查找和先行控制被执行人车辆;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查询服刑、强制戒毒隔离被执行人所在监狱、强制戒毒隔离所及剩余刑期、戒治期等信息,提供远程开庭或者听证调查场所;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不动产查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产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新建商品房的预查封。税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情况和财产信息,对执行处置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及时核税和开具完税证明;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企业信息查询、股权冻结和公示等,对失信被执行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营运状态、被执行人乘坐公共交通等信息;

    (七)数据资源部门应当整合集成联动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推动非涉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互联互通;

    (八)银行、证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手机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其他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相关执行联动工作。

    四、切实加强执行联动工作财政保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

    五、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依法履职尽责;加强执行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探索建立人民陪执员制度;强化执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七、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单位有关人员违法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及时纠正,依法查处;给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人民法院执行联动的有关工作。

    九、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

    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执行联动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一、对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与有关执行联动单位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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