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河湖〔2020〕205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二、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程序
长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以下简称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应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确有必要。
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上岸综合利用,由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疏浚砂处置办法,明确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砂石可利用量、上岸方式、砂石堆放等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坚决杜绝假借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处置办法应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意见。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长航局负责其中涉及长江航道与通航安全有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现场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制度,重点加强对疏浚砂上岸环节的监管。
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疏浚范围、疏浚砂利用量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变更疏浚时间、范围、控制高程、疏浚方式等,确保疏浚作业及疏浚砂综合利用有序实施。疏浚砂上岸后,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疏浚砂提货程序,不得擅自提取、交付、发运、转让或将疏浚砂挪作他用。
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有关单位应落实疏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疏浚作业船和运砂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配员符合要求。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航安全的监管,维持正常的通航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建立联动机制。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建立水利、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长江委、长航局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加强有关疏浚作业与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有机衔接,完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长江委、长航局联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联合检查,确保疏浚砂综合利用的科学合理和安全有序。对在疏浚砂综合利用中存在超范围采砂、擅自处置疏浚砂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应停止疏浚砂的综合利用,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长江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是指长江河道、航道工程项目所产生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需要上岸综合利用的管理。本意见适用于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长江流域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