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军辞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军辞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军辞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军辞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军辞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其辞去检察长事项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并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