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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 【颁布时间】2020-7-6
    2. 【标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0/content_5547645.htm

    7. 【法规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还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九条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4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3.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4.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5.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6.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7. 班车客运标志牌正(背)面

       8.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9. 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10.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11.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12.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13.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14. 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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