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郝云涛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郝云涛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郝云涛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郝云涛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0年8月27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郝云涛辞去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郝云涛的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