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