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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0-8-27
    2. 【标题】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yqrd.gov.cn/ywdt/zxtz/202008/t20200831_1058263.html

    7. 【法规全文】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山西省阳泉市人大常委会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8月2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清醒认识疫情防控的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措施,巩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格局,构建常态化防控体制机制,打造平战结合、医防融合公共卫生防护体系,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为“重塑竞争新优势,倾力打造晋东区域中心城”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防控责任,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运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原则,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联合防控组织网络,强化城乡社区网格化防控,压实法人单位主体责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面防控,精准发力。完善进入通道管控、逐户摸排、人员核实、检疫检测、及时隔离的闭环管理和全覆盖机制,防输入、防扩散、防疏漏、防事故、防风险,建立健全相邻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全面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当好首都“护城河”,守住山西“东大门”。

      三、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健全防控体系,优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加快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建设,形成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和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疫情预防控制体系,改善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强化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评价、绩效考核等职能,完善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全面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处置能力。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全力推进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改革,加快疫情救治基地建设,加大对传染病医院的投入,改善诊疗条件,提高员工待遇,扩大收治容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满足重大疫情防控要求。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升政府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优先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和病患救治需要,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储备口罩等医疗救助物资,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高效安全可控。

      四、进一步强化制度配套、深入宣传发动,全面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公共卫生观念,革除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丢废弃物、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纠正各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安全的不良习惯,消除白蛉、苍蝇、蚊子等害虫孳生地。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养犬专项治理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疫情期间返乡及外来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五、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提高司法效率,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从快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的行为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六、进一步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强化疫情防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力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疫情防控各个环节的工作监督,及时发现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率先垂范,无私奉献,引导社会公众坚定必胜信心,正确理解、广泛支持、主动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构筑起群防群治的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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