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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8-6
    2. 【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3. 【发文号】公通字〔2020〕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336324/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20年8月6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

    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

    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

    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

    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

    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

    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

    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伪造、变造、买卖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52条第1项。

    9、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1项)

    10、被取消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2项)

    11、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3项)

    12、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第46条第1款第4项)

    13、非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第46条第1、2款)

    14、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第46条第1、2款)

    15、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第47条第1款第1项)

    16、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第47条第1款第2项)

    17、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造谣诽谤、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第47条第1款第3项)

    18、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事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资助宗教活动(第47条第1款第4项)

    19、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其他方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47条第1款第5项)

    20、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第47条第1、2款)

    二、治安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

    2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22、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7条)

    23、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第18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24、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l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3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3条规定的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l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l项和第2款。

    25、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2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27、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28、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l款第5项)

    29、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32、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33、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3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l项)

    3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3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3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3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3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

    4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l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4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第25条第2项)

    4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第25条第3项)

    43、寻衅滋事(第26条)

    4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l项)

    45、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

    46、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

    47、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4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48、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4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4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l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竞合。对单位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1项。

    50、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竞合。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2项。

    51、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竞合。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3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3项。

    5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第29条第4项)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竞合。对单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4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29条第4项。

    5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或者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3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取得或者利用骗取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54、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第31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5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竞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枪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5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5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57、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

    58、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

    59、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

    60、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

    61、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

    62、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第34条第2款)

    63、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

    64、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

    65、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

    66、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

    67、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8条)

    68、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

    69、违法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

    70、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7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7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73、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

    74、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

    75、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

    76、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

    77、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

    78、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项。

    79、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80、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

    81、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82、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l条第l款)

    83、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

    84、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

    85、侮辱(第42条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

    86、诽谤(第42条第2项)

    87、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

    88、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

    89、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

    90、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竞合。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隐私”。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91、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竞合。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竞合。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92、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

    93、猥亵(第44条)

    94、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

    95、虐待(第45条第1项)

    96、遗弃(第45条第2项)

    97、强迫交易(第46条)

    9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

    99、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

    100、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法律依据适用《快递暂行条例》第42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101、盗窃(第49条)

    102、诈骗(第49条)

    103、哄抢(第49条)

    104、抢夺(第49条)

    105、敲诈勒索(第49条)

    106、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

    107、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

    108、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777条的规定执行。

    109、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

    110、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

    111、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

    112、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

    11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

    114、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

    115、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116、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

    117、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

    118、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竞合。对沿海船舶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119、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

    120、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

    121、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第54条第1款第3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41条。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培训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培训)”,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3条和第41条。

    12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

    123、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

    124、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

    125、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第56条第2款)

    126、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l款)

    127、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

    128、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第57条第2款)

    129、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

    130、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

    131、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第59条第1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66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竞合。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对典当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及第66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59条第1项。对典当行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132、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

    133、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

    134、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

    13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

    13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

    137、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

    138、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

    139、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0条第3项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0条第3项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

    140、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

    141、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l条)

    142、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

    143、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

    144、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

    145、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

    146、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

    147、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他人船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机动船舶”竞合。对偷开他人船舶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

    148、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

    149、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

    150、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

    151、卖淫(第66条第1款)

    152、嫖娼(第66条第1款)

    153、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

    15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

    155、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

    156、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

    157、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

    158、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

    159、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

    160、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

    161、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

    162、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

    163、赌博(第70条)

    16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

    16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

    166、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

    167、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

    168、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

    169、吸毒(第72条第3项)

    170、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

    171、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

    172、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

    173、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

    174、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

    175、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第109条第2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法律)

    176、侮辱国旗(第19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法律)

    177、侮辱国徽(第13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法律)

    178、侮辱国歌(第15条)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法律)

    17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第2条第1款和第21条)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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